中山品牌方不能出现在产品标签上?30%的企业将被淘汰!

2022-08-30 11:46:30 16938

政府对于化妆品行业的监管法规,已经越来越完善和严格。

 

720日,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重要公告,针对行业比较关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问题,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,进行逐一解答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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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一项关于品牌方委托工厂生产产品的标签问题,引起了行业的热议。原文如此: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、境内责任人、受托生产企业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。除此以外,其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、用语、表述,包括“监制”“出品”“品牌授权人”等,因法规无明确定义,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,消费者、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,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,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,属于《条例》规定的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”,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。同理,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,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,均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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众所周知,自新规落地之后,许多中小型化妆品品牌均无法成为真正的注册人或备案人。首先,大部分产品配方都掌握在上游工厂手里;其次是质量安全负责人对于大部分品牌来说都是一将难求,难以满足新规的各项条件。因此,许多中小型化妆品品牌在生产产品时,均需要委托其他制造商。

 

在以往,产品备案并生产完毕之后,除了生产商会在标签上进行展示之外,品牌方也会在上面“露脸”,这代表着产品的归属,品牌的宣传,非常之重要。在许多备案成功的案例当中,这种方法在过去的确行得通。

 

事实上,关于品牌方在委托代加工厂生产产品之后,能否以“监制、出品人、联合研发、经销商”等形式体现于产品标签上在过去一直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,品牌方与生产方也通常不予关心。而如今,药监局此公告出来之后似乎已然一锤定音,这种方法已经不能用了!

 

这意味着,所有的化妆品品牌商都必须建立属于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,要有自己的配方方案,并自己去做注册人或备案人,从生产,到检测,再到销售以及售后都必须躬亲力行,这对于许多中小型化妆品品牌来说,是一件非常困难之事。有专家表示,未来将会有30%左右的企业因此被淘汰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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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坐实这个规定,是为了明确化妆品行业产品的责任主体。事实上,法律本来就已经规定,谁是生产者,谁就是责任主体。

 

另外,药监局的解答中也明确表示,产品禁止双商标。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,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,均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。

 

不少行业人士表示,药监局这项规定明显是在打击化妆品行业的“套证”行为。许多生产企业仅以一个产品的名称去进行特殊化妆品的注册,获得特证。然后,再在这个产品上冠以多个品牌名称。这种“一证多品”的现象,在未来将会逐渐被肃清。

 

在政府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之下,许多企业和品牌又该叫苦连天,但也唯有如此,才能让整个化妆品行业的发展更加规范,更加健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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